各市(州)水务(水电、水保)局、 厅属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系统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,根据《水政监察工作章程》(水利部令第20号)和《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》(水政法[2004]398号)的规定,对全省2005式水政监察证进行换发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换发范围
现持有水政监察证的水政监察员重新换证,新调整到水政监察岗位的水政监察员申请新证。调离、退休人员应及时收回证件,不再发放新证。
二、工作程序
(一)填报信息(2011年2月20日—4月10日)。认真做好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》(见附件2)、《水政监察人员证件汇总表》(见附件3)和“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”(见附件4)的编报工作并形成数据光盘,按时限报送到省水政监察总队。
(二)汇总审查(2011年4月10日—5月15日)。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,各市(州)水务(水电、水保)局对本级和各县(区)水政监察员进行资格审查,凡是不符合水政监察员资格的一律不予上报。省水政监察总队将根据各市(州)和厅属有关单位上报情况逐一审查,经认真审验后上报水利部。
(三)核发新证(2011年5月15日—6月15日)。经水利部审查批准后,在省水政监察总队统一安排下,向各市(州)水务(水电、水保)局和厅属有关单位发放新证。
三、工作要求
一是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市(州)水务(水电、水保)局、厅属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水政监察证件的换发工作,安排专人负责,按照下发表格进行填写,报送资料力求做到详实全面、真实可靠。
二是搞好培训审验。各市(州)水务(水电、水保)局、厅属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专、兼职水政监察员,每两年参加1-2期当地法制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和业务培训,并将培训情况作为水政监察证件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。要执行证件审验制度,省水政总队每两年进行审验,凡审验不合格者注销证件。要做好对旧证的回收工作,换发新证时将旧证统一上交,由水政监察总队组织销毁。
三是认真编报信息。在填报信息时,要区分专、兼职水政监察人员,新证编号以2005式水政监察证件编号为准(见附件1)。报送各类表格均一式两份,照片要求参照审批表后的填表说明。
联系人:聂建锋 电话:0931-2126069
吴喜龙 电话:0931-2126394
附件:1.甘肃省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
2.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
3.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汇总表
4.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使用指南及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(光盘)



